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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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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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