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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国税函〔2002〕5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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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通厦门卷烟免税出口口岸的函》(厦府函〔200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税卷烟报关口岸的请示》(沪国税进〔2002〕21号),要求增加厦门、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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