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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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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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