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11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