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4-2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