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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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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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