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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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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3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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