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0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附件: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