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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8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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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以沙柳枝条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沙柳箱纸板,可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你区鄂尔多斯市三禾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火材料列产品仍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比照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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