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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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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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