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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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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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