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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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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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