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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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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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