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6-30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2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4'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24"修改为"2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