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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2007〕4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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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27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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