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四、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全资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政策性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七、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八、对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九、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政府储备粮(油)、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及接卸。
十、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