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对税收会统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将2006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及有关填报口径
(一)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1.在“其中:往年陈欠入库”栏前增设“其中:本年新欠入库”栏,以反映本年新增欠税的清理入库情况。
2.删除“附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所得预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列资料2: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涉外企业所得税”。
(二)在《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的“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依次设置“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等细项。原“5.城市维护建设税”、“6.其他各税”项目,依次改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他各税”项目。
(三)增加(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本表作为《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待征税金明细月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将税收资金运动各环节关联和衔接起来,以全面、详细地反映税收总额及各税种资金运动情况。
(四)修订《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
1.在“入库查补税金”大栏的“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栏下增设“小计”、“中央”和“地方”栏。“地方”栏为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税务稽查部门的查补入库收入之和。删除原“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大栏。
2.删除“没收违法所得”栏。税务部门对应申报未申报、登记逾期、发票违章等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收入,一律归并反映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的“罚款”栏。
(五)将原《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改为《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
1.将原按产业(或行业)设置的横表头栏,一律调整为按税种设置;将原按税种设置的纵表头项目,一律修订为按产业和主要行业进行设置,并对行业项目的设置进行细化。表式附后。
2.本表各行业项目的填报口径,一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为准。其中,“成品油制造业”项目统计用原油加工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其他成品油,不包括化工原料、石油溶剂、石油沥青、石蜡等其他石油制品以及回收的石油液化气等;“汽车制造业”和“摩托车制造业”项目包括整车制造、改装制造以及零配件制造等;“交通运输业”项目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电信业”项目统计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光波等传输的通讯服务,不包括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和卫星传输等服务。
3.本表“其他各税”指除表列各税种栏目以外的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4.增设“附列资料1:1.企业所得税预缴、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抵缴企业所得税”、“附列资料2:1.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2.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抵缴涉外企业所得税”,其填报口径与原《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相关项目的口径相同。
(六)修订《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
1.在“合计”栏后增设“其中:免抵调库”栏,以详细反映分行业、分品目免抵调库增值税情况。
2.在“4.批发和零售业”下增设“(1)批发业”和“(2)零售业”项目。在“(1)批发业”下再增设“烟草”、“煤炭”、“成品油”、“汽车”、“家用电器”细目。其中:“烟草”项目只统计烟草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卷烟和烟叶;“煤炭”项目只统计煤炭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原煤和洗煤,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石煤、泥煤、风化煤等;“成品油”项目只统计成品油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石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汽车”项目只统计汽车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汽车及其零配件;“家用电器”项目包括家用视听设备、日常家用电器、美发理发保健用电器设备、日用小电器等各种家用电器及配套器材和零配件的批发。
3.本表“(1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下“汽车”项目,其填报口径改为汽车制造业,具体包括各种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以及专业汽车修理企业的修理等。
(七)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八、房地产业”的“3.房屋租赁”项目下增设“九、教育和卫生”项目,其填报口径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教育、卫生之和。原“九、其他行业”、“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十、其他行业”、“十一、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八)增加《增值税主要品目税源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新栏目设置及口径如下:
1.横表头各栏:按增值税的主要品目设置,其填报口径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相关品目(行业)的口径相同。其中,“其中:电力”栏统计电力生产(发电)和电力供应(供电)之和。
2.纵表头各项目,其数据采源于增值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填报口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为准。
3.本表各项目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以及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一般货物及劳务之和。
(九)修订《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1.在“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各项目下,分别按税率档次(20%以上税率)设置各明细项目。表式附后。
2.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项目,以统计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十)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7.盐”项目下,增设“8.矿泉水、地下水”项目。原“8.其他”、“9.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9.其他”、“10、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十一)修订《税收欠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
1.对原横表头的企业类型划分栏进行细化和规范,即将原“集体企业”栏后的“股份公司”、“涉外企业”和“其他企业”栏,依次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其中:国有控股”、“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和“其他企业”栏,其填报口径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相同。
2.在“1.国内增值税”、“2.国内消费税”项目下,按主要行业和品目进行细目设置,其行业划分和填报口径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T4754-2002)为准。
3.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原“5.城市维护建设税”、“6.其他各税”项目,依次改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他各税”项目。
(十二)将原《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改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
1.本表“直接抵减欠税”栏统计已抵减的2004年7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欠税;“增量抵减欠税”栏统计以增值税增量抵减的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欠税。
2.将原“增量抵减欠税”栏后的“直接抵扣”栏,改为“退税”栏,以统计实际退还的税款。
3.删除原“其他减征税额”栏。删除原“2.城市维护建设税”、“3.资源税”两项目。
(十三)增加《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国税发〔2005〕181号)。
一、2006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仍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
二、2006年税收会统月(年)报表继续利用广域网进行数据传输,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及审核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三、各地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账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账表。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6年各类税收报表数据的及时、准确编报。
附件: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式(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