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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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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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