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7
【字体: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2月,日本协力银行与有信制造(中山)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56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年零8个月,利率为LIBOR-0.3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