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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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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总局审核确认,下列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同意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过渡期,本通知视同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作为各级车购办办理免税事宜的依据,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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