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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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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申请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溴甲烷产品不仅用于农产品熏蒸杀虫剂,也可用于医疗器械灭菌消毒和化工原料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溴甲烷产品作为农药,征税率为13%;作为化工原料等,征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溴甲烷产品作为农药,退税率应为11%;作为化工原料等,退税率应为13%。因此,你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的溴甲烷产品,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征税率确定其相应的出口退税率。

同时,大连市国税局按本文的规定对2005年退税率文库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下发各地执行。溴甲烷(海关商品码“2903309030”)的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调整为:征17%的溴甲烷,海关商品码为“29033090301”,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征13%的溴甲烷,海关商品码为“29033090302”,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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