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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2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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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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