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帝人聚碳酸酪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440万美元。按协议约定,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将在5年半的时间内,每年两次(2月28日、8月28日)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向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