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九、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优惠内容157、抗艾滋病药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1〕1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14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日起20151231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