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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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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第(四)款第3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第十条第(四)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

(四)中“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第二条第(二)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编者略)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编者略)

3.税务登记表(式样)(编者略)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编者略)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编者略)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编者略)


修改前内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组织机构代码”栏次;
2.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3.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4.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5.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6.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7.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8.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1.删除第三条中的“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调整后续事项序号;
2.将第三条中的“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修改为“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4.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1.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2.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3.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4.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5.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6.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7.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1.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2.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组织机构代码”栏次;
2.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3.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4.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5.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6.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7.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8.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1.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2.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填表说明中“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自行留存一份。”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填表说明中“本表一式二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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