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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88)财农税字第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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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2011〕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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