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推进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以能力建设为主线,突出教育培训重点,改进方式方法,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把干部作为教育培训的主体,遵循干部认知规律和发展需求组织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坚持全员培训、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同时,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的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的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围绕税收工作宗旨、主题和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适应税收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制度和管理创新;坚持完善机制、科学管理的原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
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能和教育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
按照领导干部队伍、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履行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和整体规划的起草、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实施税务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干部任职培训、司局级后备干部培训和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税务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相关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以及应由税务总局组织的相关业务骨干培训、税务干部院校师资培训和税务总局机关干部培训。
地方税务局系统除按税务总局要求组织和参加相关培训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参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处、科级干部岗位培训,以及应由本机关组织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骨干培训及相关的师资培训和省局机关干部培训。
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上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由本机关负责的各类培训。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上级机关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履行组织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义务,依法维护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机关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为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职能,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与类别
第八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全体在职税务干部都有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 税务干部应根据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包括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及其他培训等。
第十条 税务干部应根据在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素质能力的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必须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岗位要求,按照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层级的岗位需要和干部职业发展需求,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确定相应的岗位培训目标、内容与时间要求,注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晋升司级、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以集中脱产形式进行,主要提高被培训者履行新任职务的政策理论水平、岗位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任职培训必须在任职前或任职试用期内进行。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条 根据税收工作各项业务的需要及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目的是使税务干部获得从事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干部,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新录用干部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考核的原则,以集中脱产学习、工作实习等形式进行,主要使新录用干部具备履行岗位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未经初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干部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及岗位需要等特点进行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后备领导干部培训。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按照司局级、处级、科级后备领导干部等层级和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司局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90天,处级、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第十五条 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每5年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税务干部院校或者经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参照上述教育培训时间要求合理确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分。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中心工作需要,按照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以政治理论、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形势发展和税务干部的需求,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构建以理论素养、基础知识、岗位技能、管理能力、依法行政、公仆形象等为框架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设廉政教育课程,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要求,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并根据不同层级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
第十八条 基层一线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根据满足岗位业务技能和提升综合业务能力的要求,以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及岗位技能训练为重点,兼顾政治理论和文化素养。基本内容包括应知应会的共性知识与技能、岗位知识与技能两部分。应知应会的共性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税收征管、财务会计、信息技术与管理、行政法律、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政治理论、廉政建设等,岗位知识与技能根据所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技能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要在打牢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基础上,以提高业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确定培训内容,抓好各类岗位的业务带头人、急需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形成各级税务机关不同岗位、不同类别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
第二十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在坚持参训形式、学习形式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自主选学、在岗学习、网络(远程)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促进干部全员学习、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安排、周密组织实施干部脱产培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干部脱产培训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干部脱产培训流程优化,组织有力,成效显著。
积极探索和推行干部自主选学的脱产培训。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脱产教育培训项目,使税务干部能够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自主选择参加脱产培训的项目、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在岗学习机制。税务机关应为干部在岗学习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综合运用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知识竞赛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开办业余学校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结合能级管理、绩效考核等手段,确保干部在岗培训和学习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十三条 推广网络(远程)培训和视频培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制作和发布高质量、规范化的网络与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展网络(远程)培训、在线专题讲座与答疑,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在岗学习。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坚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统筹兼顾境内外培训,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增强境外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培训目标和培训对象,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情景式和体验式等现代培训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式教学,加大案例式、体验式教学的比重,开展专项培训和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因人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效果。
第十二条 根据税收工作各项业务的需要及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目的是使税务干部获得从事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干部,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新录用干部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考核的原则,以集中脱产学习、工作实习等形式进行,主要使新录用干部具备履行岗位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未经初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干部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及岗位需要等特点进行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后备领导干部培训。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按照司局级、处级、科级后备领导干部等层级和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司局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90天,处级、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第十五条 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每5年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税务干部院校或者经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参照上述教育培训时间要求合理确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分。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中心工作需要,按照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以政治理论、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形势发展和税务干部的需求,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构建以理论素养、基础知识、岗位技能、管理能力、依法行政、公仆形象等为框架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设廉政教育课程,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要求,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并根据不同层级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
第十八条 基层一线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根据满足岗位业务技能和提升综合业务能力的要求,以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及岗位技能训练为重点,兼顾政治理论和文化素养。基本内容包括应知应会的共性知识与技能、岗位知识与技能两部分。应知应会的共性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税收征管、财务会计、信息技术与管理、行政法律、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政治理论、廉政建设等,岗位知识与技能根据所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技能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要在打牢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基础上,以提高业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确定培训内容,抓好各类岗位的业务带头人、急需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形成各级税务机关不同岗位、不同类别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
第二十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在坚持参训形式、学习形式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自主选学、在岗学习、网络(远程)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促进干部全员学习、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安排、周密组织实施干部脱产培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干部脱产培训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干部脱产培训流程优化,组织有力,成效显著。
积极探索和推行干部自主选学的脱产培训。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脱产教育培训项目,使税务干部能够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自主选择参加脱产培训的项目、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在岗学习机制。税务机关应为干部在岗学习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综合运用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知识竞赛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开办业余学校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结合能级管理、绩效考核等手段,确保干部在岗培训和学习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十三条 推广网络(远程)培训和视频培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制作和发布高质量、规范化的网络与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展网络(远程)培训、在线专题讲座与答疑,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在岗学习。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坚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统筹兼顾境内外培训,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增强境外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培训目标和培训对象,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情景式和体验式等现代培训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式教学,加大案例式、体验式教学的比重,开展专项培训和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因人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效果。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总体要求,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局税务干部学校为主体,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坚持为税收事业发展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围绕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师资和科研队伍、基础设施和环境、培训项目和管理、培训质量和水平五个方面,加强培训机构整体建设。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职,特别要选好配强校长,真正把政治理论功底扎实、税收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开拓创新、忠诚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突出抓好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养、引进、交流等有力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加大税务干部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建设与培训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根据税收形势任务变化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和课程,建立特色培训项目和课程体系;加强培训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进税务干部院校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中,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人才标准,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努力探索税务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适时建立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进行全面评估。
稳步推行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探索开展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不断深化培训机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有税务特色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和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职称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富有创新活力、充满发展生机、运转高效的税务干部院校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从严治校、科学管理。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
第三十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培训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具有税务系统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税收实践展开,及时做好把理论创新成果向教育培训实践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提高、优化、完善、共享的要求,扎实推进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对具有相对优势、办学能力与条件较好、有发展前途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对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办学规模比较小的,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不具备办学能力,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调整。努力把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课程与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良好,理论政策水平较高,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税务工作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人员为专兼职教师,从事税务教育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建立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教师任教资格制度,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
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组织专职教师定期参加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保证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实行专职教师挂职锻炼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到相应的税收工作岗位挂职锻炼,了解税收工作情况,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的进一步结合,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税务机关应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挂职锻炼、开展调研等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鼓励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承担授课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税务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和履行教学任务提供便利。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人才库。有效利用社会和税务系统教学力量与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 加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税务总局按照培训教材开发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编写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干部岗位教育培训需要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的教材体系。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岗位培训工作需要编写针对性强、效果好和注重实务的活页式、案例式培训教材或参考资料。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将税收工作中的典型事例编写成案例,应用于教学。
各类教育培训要优先选用中央组织部门、国家人事部门和税务总局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教材质量,防止多头编写、重复出版、无序发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开发贴近实际、符合需求、特色鲜明、门类齐全、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以课程建设为基础,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特色培训项目评审,培育一批优良的特色培训项目。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建立覆盖全面、科学规范、更新及时、灵活实用的培训考试题库。
第三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科目。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同时加强效益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以分配名额或指定人员的方式下达调训任务。干部所在单位按调训计划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干部参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
加强干部调训工作统筹管理。税务总局负责司局级领导干部各类培训的调训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税务总局管理的司局级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应向税务总局人事、教育部门备案,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调训。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评制度。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教育培训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上级机关应定期对下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通报考评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视程度、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上级机关调训任务完成情况、组织保障及经费保障情况、培训机制落实情况等。上级机关可结合一个时期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采取对被培训对象进行抽查考试等方式,检验下级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
第四十一条 推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根据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培训项目。依据项目负责制要求,建立项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培训工作流程,准确把握需求,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格质量评估,建立培训项目档案,提高培训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和培训机构申办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十二条 实行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评估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项目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包括按培训环节的分项测评、总体满意度测评和培训项目相关工作检查。分项测评可通过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的方式进行,测评指标包括培训方案评价、教学评价、培训管理评价、教学保障和培训效果评价,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完善培训项目和选择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培养良好学风,加强学纪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学风学纪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通报。税务干部在参加培训期间,要树立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模范遵守有关考勤纪律、课堂纪律、学习纪律及廉政纪律,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干部所在单位。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税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负责其调训的单位提出培训申请,有关单位应及时安排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或未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按程序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税务干部弄虚作假编造培训经历、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未按规定履行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未按本办法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