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初任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切实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党和国家关于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规、政策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创建并完善“不培训不晋升”的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任用机制,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才兼备、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拟晋升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和非行政机关中拟晋升领导职务人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同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制度,任职培训在任职试用期内完成;不实行试用制度的职位其任职培训在任职前实施。
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各项政策的自觉性。
(二)提高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决策、协调和创新能力,使其达到相应岗位所需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提高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税收专业理论水平,使其具备相应岗位的业务知识与能力,掌握和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四、培训方式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采取离岗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教学中坚持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研讨与自学相结合,并以单科考试(查)、综合考评的形式进行考核验收。
五、培训时间
(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拟晋升为副司(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首次进入党组成员的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无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当年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具体培训过程中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1/3。
(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拟晋升为正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当年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其中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1/3。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拟晋升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或职位)的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具体教学时间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培训内容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内容要围绕公务员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应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来确定。具体课程设置分为必设课程和选设课程。
(一)必设课程为:邓小平理论、领导科学(含公务员制度)、党风廉政制度、行政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二)选设课程为:哲学、宏观经济学、公共财政理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国际税收学、比较税制)、会计理论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艺术鉴赏等。
不同班次可根据教学时间与实际需求具体确定科目、课程(或专题)与教学时数,编制教学计划,并在施训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七、施教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行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经过资格认定的施教机构才可开展任职培训工作。拟晋升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由总局直属及委托的施教机构承担,拟晋升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由省级税务机关直属或委托的施教机构承担。各施教机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制定教学管理办法和学员管理办法,对培训班的教学工作、学员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并根据培训需求和施训情况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研究,适时修订施训方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八、师资管理
各施教机构的任职培训师资要本着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一)任职培训教师可从现施教机构师资中选聘,也可以在税务系统公开竞聘、选调税收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税收实践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任教;同时也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专家、学者和政府高级公务员作为兼职教师。
(二)各施教机构要制定师资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师资管理档案。担任任职培训任务的教师上岗前一般要经过培训、试讲和考核,经施教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任课教师要根据任职培训目标、教学计划编写讲义或讲授提纲,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参考教材或资料,提出所授科目的考试(查)方案,并受施教机构的委托实施考试或考查,评估教学效果。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所属施教机构要经常组织任课教师参加有关培训,安排必要的调研、考察或挂职锻炼等活动,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九、考核与结业
(一)为了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检查培训质量,由施教机构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成绩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档。单科考试(查)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某些科目出可以撰写心得体会或专题论文;单科考试(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综合考评成绩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体会或论文成绩、现实表现(含出勤情况)三项加权综合评定,具体权值分别为0.6、0.2、0.2。其中,实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2/3的人员不能参加综合考评。考核成绩填入《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结业。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由施教机构将学员的考核成绩和结业鉴定进行汇总,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施教机构存档,一份交学员所在单位存档,另两份按培训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国家税务局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成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本依据。培训不合格者,暂缓晋升;在任职试用期内的,根据有关规定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试用资格。
(三)具体考试办法由施教机构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并在施训前向学员公布。
十、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负责组织并承担本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人员)的任职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担任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人员)的任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的教育、人事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及省级国家税务局人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任职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对象;审查年度任职培训方案;监督培训质量,参与培训工作研究和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提出使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当年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拟晋升领导职务人员名单及每期学员考核成绩、结业鉴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有关制度、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承担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业务指导;制定、编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指导施教机构的师资建设,组织师资及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任职培训师资库;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先进经验,推进施教机构间的教学协作与交流;协助人事部门对参加任职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管理,备案每期的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学籍档案、结业鉴定、任课教师和总结报告等。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条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实施正规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努力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培养和输送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对象
初任培训的对象为经过考试录用进入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同类培训。
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并能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行使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三)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能,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基本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达到其拟填补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和掌握税务职业道德,遵循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正式上岗作好准备。
四、培训方式、时间
(一)初任培训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需要参加基层锻炼的经培训合格以后安排,参加培训的时间可以从锻炼期中扣除。
(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其他有工作经历人员(含从其他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转入的公务员)未参加过相应初任培训的需参加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已经参加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或“初任培训”的,可只参加其中的专业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五、培训内容与教材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包括:
1宪法和行政法概论
2.中国政府机构概况及政府职能介绍
3.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宏观经济形势
5.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6.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公共科目施训时间不少于全部施训时间的30%。
(二)选修专业科目包括:
1.税收原理
2.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
3.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改革
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
5.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
6.各级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增设的其他科目或专题讲座
具体培训科目可根据不同的培训班次和受训对象由施教机构在每期实施方案中提出,由主管部门审定。
(三)培训教材:公共科目的培训教材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选用,专业科目的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编写或选定。增设科目的培训教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编写或选定。
六、施教机构及职责
(一)培训施教机构为经审查具备初任培训施教资格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的院校或培训中心。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对培训班的教学和生活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开展教学评估。
(二)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教学计划应该包括教学科目、教学时数、实习方案、考试与结业等方面的内容,由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教育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各施教机构要制定师资管理办法,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初任培训的教师一般由现施教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的专家,学者或业务骨干中选聘。施教机构应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聘用资格,对经考核合格的可以颁发聘用证书。
七、考核与结业
(一)初任培训采取单科考试(查)、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成绩可以确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档。单科考试(查)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或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单科考试(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综合考评成绩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体会(总结)或论文成绩、现实表现(含出勤情况)加权综合评定,具体权值分别为0.6、0.2、0.2。其中,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2/3的人员不能参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者予以结业。考核(含单科考试与综合考评)成绩除在《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相应栏目记载外,还要连同个人鉴定一起复制四份,一份由施教机构存档,另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二)初任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依据之一。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经补训后仍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
八、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由总局和各省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一)人事部门根据年度公务员录用情况,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提出培训要求、监督检查施训质量、管理公务员初任培训档案,对经过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受训情况提出实习锻炼意见和试用期鉴定。
(二)教育部门负责审定施教机构,编制下达年度初任培训计划,审核施教机构提出的初任培训教学计划,指导施教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科学施训,检查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公务员初任培训档案。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