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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85)财税油政字第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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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5)财税油穗征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钻井公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都规定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属于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内的,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征税时应当作为合营企业的雇员处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补充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合营企业在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时扣缴。至于合资经营公司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外的中外籍人员,是否属于合营企业的雇员,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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