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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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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内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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