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406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仍然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其行业管理没有经费来源,以及1999年度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摊提1000万元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二、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数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三、原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