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保证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为有助于该文件执行,便于具体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一并转你局,请参照执行。对于该表中未明确免税期或免税条件者,我局正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商榷,一旦明确,另行通知。
1.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及附件1.5.10。
2.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