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局从去年以来陆续下发了国税发〔1993〕0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执行有关空运税收政策,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互免空运税收协定和其他有关协议或换文,我局对空运税收征免税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现随文印发你局。
请各地依照国税发〔1993〕097号和国税发〔1994〕019号文件规定,参照本通知附表,对本地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994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
一、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
二、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简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