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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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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11月9日在万象签订,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处理,请根据该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查验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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