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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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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略)

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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