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附件:
1、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略)
2、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