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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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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47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我国和韩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47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谅解备忘录,韩国亚洲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0日,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OZ315/6

二、机 型:B737

三、航 线:釜山—北京—釜山

四、班 期:周二、四、日

具体航线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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