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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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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149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民航总局外许[1995]035号文件,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将于1996年3月4日,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航班号:FM0087/0088

机 型:B747F

班 期:每周三、六

航 线:纽约—芝加哥—安克雷奇—北京—上海—东京—安克雷奇—纽约

北京、上海至东京间无业务权,美国长青航空公司不再经营上述航线。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认真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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