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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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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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