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400号)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2号)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事,国航航班号为CA966/5
二、机 型:A340—200型9(263座)
三、班 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
四、航 线:维也纳—北京—维也纳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