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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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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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