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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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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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