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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8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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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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