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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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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财库办[2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财办库〔2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你局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函收悉,反映各地审计部门在对各地国库收入退库事项进行审计时认为,由税务部门经办的误收退税、汇算清算退税、即征即退等,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议我部尽快明确税收退库的审批权限。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解决税款退库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减少工作矛盾,做到依法办事。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收入退库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的“先征后退”退税、除“先征后退”外的减免退税、预缴税款造成的汇算和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以及各种多级退税的应付利息退付等,上述事项凡涉及退中央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暂授权国税部门审批办理。凡应退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除上述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明确授权才能审批办理。

为减少现金退付,个体户和个人采用信用卡、储蓄账户等转账方式缴税的,退税和退付利息可直接退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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