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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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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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