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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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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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