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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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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要求,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现予下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软件版本

电子申报软件,由税务总局开发并进行版本管理。各地使用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可采用如下模式:

(一)纳税人端部署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税务端受理平台部署税务总局统一平台。

(二)纳税人端部署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各地自行部署受理平台,可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接口说明,进行本地受理平台的修改。

(三)纳税人端部署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可直接由综合征管软件接收。

二、工作要求

(一)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提供免费远程支持。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宣传工作,通过发布通知公告、提供光盘介质、软件下载等方式,组织并确保将软件发放到需要使用的纳税人。

(三)税务总局通过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内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电子申报”栏目,发布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更新软件补丁;各地要通过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及时获取软件版本和软件补丁。

三、技术服务

(一)各省如部署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平台软件,可向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申请技术支持。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电话:4008112366。

(二)税务总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远程支持服务。电话:4006112366,010-62466669。

税务总局联系人:信息中心柯琥,电话010-63417638;所得税司方文杰,电话63418858。


○○九年三月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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