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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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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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