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厅、局)、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3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江苏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2),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