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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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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116号)收悉。关于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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